(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谢央达与徐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28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邵列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