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化纤有限公司与杭州××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化纤有限公司,杭州××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538号原告:浙江××化纤有限公司。道××村。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杭州××丝绸有限公司。村。法定代表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由原告浙江××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