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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卫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卫林,男,1976年3月26日,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凯苑小区*幢*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吾新华,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坝底村***号。上诉人朱卫林为与被上诉人吾新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卫林以其与被上诉人吾新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卫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卫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卫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祝伟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