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与建德市××××村民委员会、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德市××××村民委员会,建德市××××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202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翁×。被告:建德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德市××前街。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前街。法定代表人: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建德市××××村民委员会、建德市××××经济合作社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江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