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民社二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民社二初字第427号原告马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荣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靖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