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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民社二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民社二初字第427号原告马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荣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靖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