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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云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梅某某、梅某某与被告卜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与卜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卜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梅某某。被告:卜某某。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卜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某某诉称,被告卜某某因做玩具需要半成品木料,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原告为被告加工承揽半成品木料,被告收货使用后,经双方结帐共计货款2233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卜某某支付原告加工承揽的半成品木料款22335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08年8月17日被告卜某某向原告梅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待证被告欠原告加工承揽半成品木料款22335元的事实。被告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征,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查明,被告卜某某因做玩具需要半成品木料,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原告为被告加工承揽半成品木料,被告收货使用后,经双方结帐共计货款2233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卜某某支付原告加工承揽的半成品木料款22335元。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的承揽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梅某某完成工作成果交付被告卜某某验收后,被告卜某某本应及时支付原告梅某某加工承揽款,现被告卜某某将原告梅某某加工承揽款拖欠至今未付,属违约行为,原告梅某某要求被告卜某某支付加工承揽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梅某某加工承揽款人民币2233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被告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良伟审 判 员  周少斌代理审判员  刘 婵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维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