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6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余部分退回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蒋 筱 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欧宏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