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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夏某甲、莫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夏某甲,莫某甲,莫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姚某甲。法定代理人姚某乙。委托代理人林传黄。被告夏某甲。被告莫某甲。法定代理人夏某甲,系本案被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伟方、赵约翰。被告莫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夏某甲、莫某甲、莫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任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