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燕民与楼美娟、楼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民,楼美娟,楼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66号原告王燕民,经商,家住义乌市佛堂镇田心二村5组。委托代理人吴晓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时岳,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美娟,经商,家住义乌市苏溪镇张浒村3组。被告楼安民,经商,家住义乌市苏溪镇西山下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民与被告楼美娟、楼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民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民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原告王燕民负担。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陆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