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甲与冯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甲;冯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冯甲。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冯乙。委托代理人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甲与被告冯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冯乙认为原告冯甲之财产损失系原告故意放水所致并导致被告冯乙财产损失,且被告冯乙已另案起诉,因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灵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