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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岑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定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王定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岑商初字第25号原告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村望海湾。法定代表人林亚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孟廷、许凯峰,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界,成年,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定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凌晓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汪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