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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201-1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徐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