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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临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临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秦某某、俞某。被告席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欢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告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席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但被告自下岗后,开始不尊重、不关心原告,不仅将原告的收入用于赌博,还有殴打原告的行为。2010年2月3日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目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1)离婚;(2)婚生女儿席某乙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席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从未在外赌博,也未殴打过原告,现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一直努力维持家庭和睦,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992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席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自2010年2月3日起开始分居至今。2010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1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较好,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鉴于目前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坚决,如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多加沟通,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视目前情况,原、被告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杜欢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