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2002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周燕飞与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周燕飞;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2002行初33号 原告周燕飞,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资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绍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俊中,系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飞诉被告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燕飞于2020年7月1日以需增加诉讼请求,需重新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燕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燕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燕飞负担。 (以下无正文内容) 审 判 长 谢安彬 人民陪审员 刘亚辉 人民陪审员 邹 辉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