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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银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乳银民初字第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郑海军,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陶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海军,被告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陶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以致婚后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原、被告均系再婚,所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岁被告抚养生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陶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随被告抚养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车牌号为鲁K×××××号众泰牌轿车一辆,车辆行驶证登记人为王某。另外,并不是被告经常打原告,而是原告经常打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住房夫妻共同债务:欠其父亲王培江11000元;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欠孔庆彬8000元。原、被告均否认对方所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均要求共同承担己方所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起诉离婚,被告陶伦锋同意离婚,态度坚决,街调解和好未果,说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骨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陶某乙双方均同意随被告陶某甲抚养生活,原告按每月400元给付抚养费至婚生子陶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所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于被告陶伦锋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陶某乙所被告陶伦锋抚养生活,原告王某自2015年6月始诶月给付被告陶伦锋子女抚养费400元至陶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三、原、被告共同财产鲁K×××××号众泰牌轿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与本判决生下后十日被给付被告陶某甲财产差价款24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于被告陶某甲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盘拘束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臧妍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