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胡国根与胡丽华、黄纪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根,胡丽华,黄纪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根。被执行人:胡丽华。被执行人:黄纪法(黄纪发)。本院在执行胡国根与黄纪法、胡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纪法、胡丽华下落不明,其二人名下除慈溪市新浦镇水湘村的二间三层楼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拍卖了上述房产,现申请执行人胡国根已按照56.88%的比例受偿,尚有8624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胡国根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6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