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0624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20-07-21
案件名称
剧世宏、刘秀宇与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剧世宏;刘秀宇;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4民初92号 原告:剧世宏,男,1950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阴县人,现住怀仁市。 原告:刘秀宇,女,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山阴县人,现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林学飞,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所在地怀仁市怀安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海,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兴,该单位医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剧世宏、刘秀宇与被告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剧世宏、刘秀宇于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剧世宏、刘秀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剧世宏已预交,由原告剧世宏、刘秀宇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雁 审 判 员 张春喜 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灵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