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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六道巷1号。法定代表人盛伟楠,该公司董事长。王鹏宇与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方面买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2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鹏宇2010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愿意承担本案执行费,放弃30000元仲裁费,只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本院已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西送达了将在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和平路六道巷1号“盛唐国际商务中心”房产证号为(1125108003I-68-1-1-10502)项下的五楼533、534号房产过户至王鹏名下的执行通知书。至此,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214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仲裁字(2009)第214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刚代理审判员 李 治审 判 员 马德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苏百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