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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辖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辖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胡某某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的(2010)甬慈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目前居住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下沙,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情况看,本案系离婚纠纷。依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所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下沙,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惠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