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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富源船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富源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舟山富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干览镇西码头。法定代表人:蒋世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22b。法定代表人:张先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富源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富源船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富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富源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舟山富源船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