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小莲与倪国祥、潘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莲,倪国祥,潘敏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沈小莲,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银子山村陈家5号。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国祥,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郭肇村贝家山19号。被告潘敏儿,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郭肇村贝家山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莲与被告倪国祥、被告潘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沈小莲负担。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姚海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