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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小莲与倪国祥、潘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莲,倪国祥,潘敏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沈小莲,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银子山村陈家5号。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国祥,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郭肇村贝家山19号。被告潘敏儿,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郭肇村贝家山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莲与被告倪国祥、被告潘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沈小莲负担。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姚海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