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惠彬、汪惠彬与被告张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张能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惠彬,张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第542号原告:汪惠彬,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金马路111号。被告:张能亮,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商贸城芹西一区15号3楼。原告汪惠彬与被告张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荣华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能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惠彬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能亮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惠彬撤回对被告张能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汪惠彬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汪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