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彭家启与陕西长安企业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家启,陕西长安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彭家启,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南县人。被执行人陕西长安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东段26号市外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广治,董事长。关于彭家启与陕西长安企业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本院(2007)碑民三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家启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借款155853.27元,本院已受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借款155853.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第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