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仙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某某、陶某某与被告浙江××科××电××司为劳动合同与浙江××科××电××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陶某某与被告浙江××科××电××司为劳动合同,浙江××科××电××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被告:浙江××科××电××司,住所地仙居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浙江××科××电××司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浙江××科××电××司对同一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本院已依法由审判员黄奇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案中,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浙江××科××电××司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分别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提起的诉讼,在经立案审查后须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时间,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并将两个案件并为一案进行审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所提的诉讼主张已在另案中一并得到了审查及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奇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微微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