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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申海洋,男。委托代理人:钟雪淋,女。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进昌,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缓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