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淳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311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余炳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潘沁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