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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新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新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周××。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陆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