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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吴某。被告:游某。原告吴某为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梅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相识恋爱,于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观点不同,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喜好赌博,毫无家庭责任感,因赌博已债台高筑,2009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被告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仅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事务,缺乏交流与沟通,进而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能顾全大局,珍惜多年以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内部关系,以家庭利益为重,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夫妻关系改善并非没有可能。被告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洪凌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