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与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乍商初字第166号原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委托代理人:郭×。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04元,由嘉兴××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704元(已交纳),由被告上××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冯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