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097-2号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启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云峰,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荆谷乡涂头村。法定代表人:蔡兰松,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86元,由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