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冯伟与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伟。上诉人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陈影波代理审判员 黄玉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楼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