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某某、施某某与被告浙江××集团××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与浙江××集团××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施某某与被告浙江××集团××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浙江××集团××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浙江××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馆。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浙江××集团××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某诉称,2004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在金东区××村一标工地主体工程某的钢筋成形及绑扎清工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2005年8月8日,原、被告经结算,原告应得工程款313125元,扣除被告已付的298768.75元,剩余15656.25元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656.25元。本院认为,被告浙江××集团××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巧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萌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