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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单家奎与陈宝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家奎,陈宝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字第750号原告单家奎,农民。被告陈宝庆,居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家奎与被告陈宝庆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家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王伯秋审判员  黄丽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