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单家奎与陈宝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家奎,陈宝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字第750号原告单家奎,农民。被告陈宝庆,居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家奎与被告陈宝庆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家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王伯秋审判员 黄丽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