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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加杰与林志达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加杰,林志达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17号原告:郑加杰,普陀区六横镇小湖村中大140号。委托代理人:严金昌,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志达,普陀区蚂蚁岛乡新纪村大兴岙自然村大兴岙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加杰与被告林志达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加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加杰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加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郑加杰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