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牟某某。被告吕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0月28日,双方在路桥区桐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2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乙。婚后,被告沉迷赌博,不务正业,原告多次劝说均无果。2008年7月中旬,因被告参与赌博,原、被告多次发生激烈争吵,以致分居。2008年7月21日,原告向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8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愿戒赌,如违反规定,则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陈某乙与婚生子陈乙均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之后被告不知悔改,仍经常赌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陈某乙与婚生子陈乙均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吕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吕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0月28日,双方在路桥区桐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为陈某乙;2006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名为陈乙。在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夫妻矛盾有所发生,原告曾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再次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庭审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形成婚姻关系。原告陈述被告沉迷赌博及双方现已分居生活,由于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一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不做审查处理。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