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高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高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吕雅琼-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