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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江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江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毛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原告毛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素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毛某乙。原、被告在婚后感情尚可,大约2005年,没有经营出租车后,被告就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多年来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屡教不改。现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双方各半承担。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并出示了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及婚生子的出生情况;录音一份及江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员概要情况一份,证明被告多次赌博及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事实。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因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行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书证予以认定,就原告提供的录音,因真实性无法查明,故本院暂不予认定。综上,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毛某乙。2004年8月10日晚上,被告王某与他人在江山市交通宾馆以搓麻将的方式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并处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互尽家庭义务。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被告虽有赌博行为,但只要其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改正该不良行为,原、被告彼此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多为儿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多考虑家庭利益,增加交流,互相信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素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 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