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白清和与卜盛莉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清和,卜盛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白清和,女,193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卜盛莉,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汉民二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卜盛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卜盛莉人民币455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收入。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生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肖 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吕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