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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681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赵一伟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一伟;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681民初2969号原告:赵一伟,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王仁忠,大连市普兰店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伟,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原告赵一伟与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伟及委托代理人王仁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给母亲治病需要用钱于2019年3月18日、4月3日、4月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元、3000元、5000元,合计100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能返还。被告徐伟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母亲治病为由,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4月3日、4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3000元、5000元,合计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上述款项。上述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返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应及时予以返还,拒不返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一伟借款10000元。如被告徐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伟承担,并于执行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远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赵巧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