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裕民一初字第07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裕民一初字第0762号原告:罗某,女,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和中,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克益,男,系被告亲戚。委托代理人:许挺,男,系被告亲戚。原告罗某诉被告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俊和依法适应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和中、被告吴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克益、许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是姨表兄妹关系,同意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系吴某亲姨表兄妹关系,2001年2月28日,由双方父母作主,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某。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原被告分居生活。本院认为: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与原告罗某系亲姨表兄妹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告罗某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婚姻无效。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