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明清与李桂华、刘宗华、陈东华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73号申请人陈明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桂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宗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东华,男,汉族,农民。陈明清与李桂华、刘宗华、陈东华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商民初字第339号判决书判决由李桂华赔偿陈明清损失43644.74元;由刘宗华赔偿43644.74元(含已支付的38000元);由陈东华赔偿9698.83元(含已支付的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对以上款项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足额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