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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郑波与张康军、西安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波,张康军,西安供电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郑波。委托代理人雷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康军。被告西安供电局,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罗检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川,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波诉被告张康军、西安供电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后期治疗尚未完全办结出院手续,伤残鉴定暂时无法做出为由,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658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