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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焦某某,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焦栓虎,男,1950年9月8日出生,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杜某,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农民。系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焦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住院进行封闭式治疗,无法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胡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