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焦某某,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焦栓虎,男,1950年9月8日出生,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杜某,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农民。系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焦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住院进行封闭式治疗,无法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胡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