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王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拱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王甲。申请人王甲要求宣告王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甲称其母亲王乙于2005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王甲曾多方寻找,并于2005年4月7日向米市巷派出所报案。2009年4月27日申请来院,要求宣告王乙死亡。经查,王乙,女,1939年10月10日出生,系申请人的母亲,2005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甲曾通过登报等方式寻找,并于2005年4月7日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米市巷派出所报案,2009年4月27日申请来院,要求宣告王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18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王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乙自2005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利害关系人王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