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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陈某。申请人陈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钟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述称:1991年9月8日,其与妻子钟某某、儿子陈某某等人到北京参观游览,次日在故宫博物馆往天安门方向游览时,因人群拥挤,钟某某与家人走散。随后,申请人等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四处寻找钟某某但均无果,现钟某某下落不明已达16年,故请求法院宣告钟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钟某某,女,193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温州市××瞿溪镇××号。公民身份号码:××21193301110624,系申请人陈某之妻。钟某某于1991年9月9日在北京市故宫博物馆至天安门途中与家人走失后,一直没有回家,至今下落不明。陈某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钟某某死亡,本院于当日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9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钟仲英某某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钟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钟某某自1991年9月9日走失至今已逾十六年,均无音讯,虽经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现��某申请宣告钟某某死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钟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现瑶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