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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徐某。被告:方某甲。原告徐某为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在2001年3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恋爱,××××年××月××日双方乙结婚。2003年生育儿子方某乙,现年8岁。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无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因被告脾气暴燥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夫妻关系,双方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抚养问题由被告选择。被告方某甲答辩称:夫妻两人结婚十年是有感情的,故不同意离婚。诉状中有部分不事实,争吵打架的原因是双方的,今年的确是打了原告两次,这是不对的,以后不会再打原告。庭审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供结婚证、病历卡、医疗费发票、医院处方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和原告被打伤后治疗的情况,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方某甲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方某乙。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6月20日及6月29日被告方某甲在争吵时还动手殴打了原告,致使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2010年6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方某甲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虽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方某甲认识到自身错误,并表示今后不再对原告使用暴力。本院认为,只要双方珍惜多年培养的感情,互信互谅,多为子女和家庭着想,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胡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