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书水与邢庭珍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被告邢某某,女,生于1969年8月1日,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由审判员张升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经亲朋好友劝说,同意和被告邢某某和好为由,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席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