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行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魏佰超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佰超,杞县人民政府,魏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汴行终字第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魏佰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魏佰珍。魏佰超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宣判后,一审原告魏佰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佰超,被上诉人杞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魏佰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建设审判员 韩玉安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