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吴国军、吴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吴国军,吴永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7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州北路500号。负责人刘永辉。委托代理人虞建军。被告吴国军,稠城街道锦绣家B-20-D,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供店村2组。被告吴永刚,江东街道供店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吴国军、吴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楼凤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