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商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金明、沈坤华等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明,沈坤华,湖州安盛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明,胜村庙河南3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安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安城西山边。法定代表人:倪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沈坤华,门36号。上诉人王金明因与被上诉人湖州安盛水泥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沈坤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商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王金明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金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商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型 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